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。其英文名称:“China Gua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”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。
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:全国各地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内外力量,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捐赠,奖励、资助在科技、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,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、团体和个人;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、交流、教育、培训活动,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;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务,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,为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服务。
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八百万元,来源于社会公募捐赠。
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。
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。
(一)接受海内外机构、团体和个人的捐赠;
(二)开展公益募捐活动,募集资金;
(三)设立公益基金,实施专项资助;
(四)奖励、资助在科技、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、团体和个人;
(五)组织和资助青少年科技、教育领域的研究、培训、宣传、论坛等项目;
(六)依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;
(七)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、交流、教育、培训等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,且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
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:
(一)热爱祖国,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(二)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;
(三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四)身体健康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;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;
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(四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理事会决议,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根据本会宗旨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参与有关活动;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审议、监督本会工作,并提出建议。
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工作;
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有1/3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、投资活动;
(四)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;聘请热心公益事业,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,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、高级顾问、名誉理事,但不享有表决权。 查看全文请浏览www.huihesys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