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青少年成长教育发展基金章程
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。其英文名称:“China Gua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”。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。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:全国各地。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内外力量,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捐赠,奖励、资助在科技、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,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、团体和个人;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、交流、教育、培训活动,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;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务,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,为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服务。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八百万元,来源于社会公募捐赠。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。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。 (一)接受海内外机构、团体和个人的捐赠; (二)开展公益募捐活动,募集资金; (三)设立公益基金,实施专项资助; (四)奖励、资助在科技、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、团体和个人; (五)组织和资助青少年科技、教育领域的研究、培训、宣传、论坛等项目; (六)依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; (七)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、交流、教育、培训等活动。 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,且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: (一)热爱祖国,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 (二)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; (三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四)身体健康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 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; 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; 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 (四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理事会决议,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根据本会宗旨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参与有关活动; 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审议、监督本会工作,并提出建议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 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 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 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工作; 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有1/3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 (一)章程的修改; 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(三)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、投资活动; (四)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。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;聘请热心公益事业,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,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、高级顾问、名誉理事,但不享有表决权。 查看全文请浏览www.huihesys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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